中新社福州1月16日电 题:一千多年前,西亚陶器是如何来到中国的?
——专访福建博物院社会教育部主任陈梓生
中新社记者 龙敏
作为中国目前发现最早的孔雀蓝釉类器物,其中一件波斯孔雀蓝釉陶瓶现馆藏于福建博物院。这是1965年从福州北郊莲花峰五代闽国国王王延钧妻子刘华的墓葬中发掘出来的。
让人好奇的是,这些孔雀蓝釉陶瓶是怎样的一种陶器?是如何从西亚波斯地区来到中国的?福建博物院社会教育部主任陈梓生研究馆员近日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对此作了阐释。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作为福建博物院“镇馆之宝”,孔雀蓝釉陶瓶是如何发现的?这是怎样的一种陶器?
陈梓生:20世纪60年代中期,福建省博物馆(现名“福建博物院”)在福州市北郊莲花峰东宝山南坡,清理了五代十国时期闽国第三代君主王延钧之妻刘华墓。该墓早年被盗,大部分珍贵物品被洗劫,只清理出三件孔雀蓝釉陶瓶、三件石覆莲座和一组雕塑精美颇有盛唐遗风的陶俑。目前,这三件孔雀蓝釉瓶一件在福建博物院,一件在国家博物馆,另一件在泉州市海外交通史博物馆。
孔雀蓝釉陶瓶十分引人注目,它们器体都较硕大,器表均施蓝釉,造型特别,釉厚晶莹,胎厚质较松,断裂面呈淡红色,火候不高,属釉陶类。器形大小相近,均为敛口、鼓腹、小底,通高74.5厘米到78厘米。外腹壁是三组泥条堆成的幡幢状花纹,小腹为一道波浪纹。其中两件,肩颈部附三耳。
这是中国目前发现最早的孔雀蓝釉类器物,引起了学术界普遍关注。权威专家推测,无论是器型还是材质,它都不太可能是中国古代窑口的产品,而是由西亚波斯地区传入的。
源自波斯的孔雀蓝釉陶瓶,因其具备特殊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堪称福建博物院“镇馆之宝”,不仅对中外陶瓷交流史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古老的中华民族与西亚地区人民通过海路友好往来的实物见证。2021年,孔雀蓝釉陶瓶还曾代表福建博物院亮相《国家宝藏》系列节目。
孔雀蓝釉陶瓶。福建博物院供图中新社记者:孔雀蓝釉陶瓶为何被认定为产于9世纪前后的西亚波斯地区?
陈梓生:出土在五代闽国时期的刘华墓的孔雀蓝釉陶瓶不是中国的产品,而是舶来品。当时,闽国与南亚、西亚等地区都有商业往来,史书上记载:“福州贡玳瑁琉璃犀象器,并珍玩、香药、奇品、色类良多,价累千万。”显而易见,闽国的这些贡品中很多就是舶来品,带有浓厚的异国色彩。
从刘华墓的墓志铭得知,墓主人刘华是五代十国时期南汉国王刘隐之次女,于后梁贞明三年(公元917年)出嫁闽国,为闽王王延钧之妻,后唐长兴元年(公元930年)卒。由此可知,这三件孔雀蓝釉陶瓶的年代应为公元930年前之物。
根据史料,中国本土孔雀蓝釉出现的时间较晚,一般认为到明代正德以后即公元16世纪后才出现。上海博物馆所藏的孔雀蓝青花鱼莲纹盘,年代在明成化年间;香港艺术馆藏蓝釉白花花卉大碟,年代也是明代。
再从孔雀蓝釉陶瓶的器形、胎质和器表纹饰看,类似器物在伊朗、伊拉克等多地都有发现,且其与公元9世纪到10世纪伊斯兰式釉陶相一致。
因此,这三件陶瓶的产地应该是来自古代波斯地区。古代波斯,素以制陶著称,陶器外施釉,釉色有黄、青、蓝几种,尤其是淡蓝色釉最有特色。
波斯同中国很早就有友好往来,隋唐之后,关系尤为密切,贸易相当频繁。有关专家认为,这三件孔雀蓝釉陶瓶应是古代波斯产品,在“海上丝绸之路”的大背景下,于公元930年前输入到中国。
刘华墓中还出土了三件石雕覆莲座。据专家推测,它们应该是三件孔雀蓝釉陶瓶的器座。在古代波斯,这类器皿常常用于盛油,为让器身稳定,波斯人往往将器底埋入地下。刘华墓中的孔雀蓝釉陶瓶,很可能是盛油做“长明灯”用的。该墓是石构墓室,地面也使用石板铺成,因此特别制作石雕覆莲座稳定器物。
五代十国时期闽国第三代君主王延钧之妻刘华墓清理出三件孔雀蓝釉陶瓶、三件石覆莲座和一组雕塑精美颇有盛唐遗风的陶俑。福建博物院供图中新社记者:这些精美的西亚陶器是如何来到中国的?
陈梓生:这种孔雀蓝釉陶瓶并非西亚陶器流传到中国的孤例。福建省博物馆专家曾在泉州惠安螺阳镇凤旗山王潮墓调查时也有发现孔雀蓝釉陶片数片,其釉色、陶质和器胎厚薄均与福州刘华墓出土的孔雀蓝釉陶瓶相一致。
王潮原名王审潮,五代十国之一闽国的奠基人,死于唐昭宗光化元年(公元898年);刘华死于长兴元年(公元930年),前后相距32年。从年代上看,在公元898年到公元930年,孔雀蓝釉陶瓶作为随葬品入葬,可能是闽国王公贵族的一种随葬礼仪或习俗。
在福建博物院展厅展示的这件孔雀蓝釉陶瓶,形体较大,而且陶瓷比较易碎,经不起多次辗转,应该是从伊朗直接运达福州。也就是说,孔雀蓝釉陶瓶是通过船载,沿着海路,从福州港进入闽国的。
自唐代以后,陆上“丝绸之路”因战乱逐渐衰微或中断,而“海上丝绸之路”运输能力跃居中西交通首位。当时,由于中国造船业发展以及海航技术的进步,唐代有一种叫“苍舶”的大船,长20丈,可载六七百人;还有一种叫“俞大娘”的海船,能载重至3万石。
在五代十国时期的东南沿海,福州港已经崛起。据薛能《送福建李大夫》一诗云,福州有“船到城添外国人”,反映了福州与海外通商的盛况。当时的福州港已是“波斯货”进入中国的转口贸易的重要港口。《全唐书》文献中亦记载,当时已经有商人经营波斯商品进入中国的贸易,而且在贸易中挣了很多的钱。
刘华墓发现孔雀蓝釉陶瓶之后,扬州、宁波、泉州、桂林和容县、广州等地也有类似器物发现。这些地区除了桂林和容县外,都是公元9世纪到10世纪中国重要的港口城市,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当时海路贸易经济的繁荣昌盛。
在福建博物院展厅展示的孔雀蓝釉陶瓶。吕明 摄中新社记者:孔雀蓝釉陶瓶的出土,见证了古代“海丝”的繁荣。如今,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全面推进,如何以古鉴今,让丝路精神薪火相传?
陈梓生:孔雀蓝釉陶瓶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是海外输入商品之一,也是中国与西亚地区人民友好往来的见证。
博物馆作为文化传播主阵地之一,其拥有的文物资源承载着“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人民的共同记忆,促进了沿线地区思想文化交流,对社会发展和民族意识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新形势下,博物馆的核心任务是通过文物、展览引导观众回望辉煌的文明发展历程。
福建博物院外景。福建博物院供图福建博物院于2013年联合中国沿海七省45家博物馆,荟萃300多件文物精品,举办了“丝路帆远——海上丝绸之路文物精品七省联展”。截至目前,该展已赴中国多个省市展出。
同时,为了让广大青少年进一步了解“丝绸之路”的千年风貌,我们以瓷器、丝绸服饰、茶、香料、动植物、食物、航海术、造船术为主题,研发了八大系列教育课程;在展览的基础上,编辑出版了科普读本《舌尖上的丝绸之路》,深受广大读者喜爱。
通过展览的举办和教育活动的开展,希望让广大观众尤其是青少年深刻感受到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的“丝绸之路”文化内涵和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意义。(完)
受访者简介:
陈梓生,研究馆员,福建博物院社会教育部主任,中国博物馆协会社教专委会副主任。长期从事博物馆社会教育工作,主要致力于博物馆公共教育及传播推广领域研究,主持并参与编写《文物故事——福建古代文明通识读本》《舌尖上的丝绸之路》等。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