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来的女儿》:国产悬疑网剧叙事缺陷的一个缩影******
作者:郑焕钊
作为“迷雾剧场”的新一季剧集,《回来的女儿》的开播引发了观众的关注与热议,因其剧情的“烧脑”与演员表演的在线而备受吹捧,甚至高赞“迷雾剧场回归”。但剧集过半,后续剧情的松垮与叙事的合理性遭遇观众质疑,导致口碑不断下滑,收官时豆瓣评分降至及格线。可以说,《回来的女儿》难逃“迷雾剧场”原创悬疑网剧口碑前高后低、观众期待落空的命运,而其叙事缺陷也成为国产悬疑网剧深层次问题的一个缩影。
如果从2017年《无证之罪》算起,以“迷雾剧场”为代表的国产悬疑网剧已成为一个颇具细分类型的网剧类型。得益于欧美日悬疑影视作品的类型模式的发展,以及紫金陈小说原作的文学基础,还有一批具有欧美影视专业背景的导演的加入,国产悬疑网剧掀起了创作的热潮:在《无证之罪》《白日追凶》引发观众期待之后,2020年《隐秘的角落》《沉默的真相》的火爆与高口碑更奠定了“迷雾剧场”的行业剧地位,催生悬疑剧投资制作的热潮。然而此后,《再见那一天》《八角亭迷雾》《谁是凶手》《致命愿望》《淘金》等剧集,尽管聚集了不容小觑的演员阵容、制作团队,但悬疑叙事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迷雾剧场”原创剧本的探索之路并不顺利,呈现出原创国产悬疑网剧整体性的行业困境。
从总体上看,包括“迷雾剧场”在内的国产悬疑网剧走的是一条“悬疑+现实”相结合的“社会派”推理的叙事模式。这种选择,既与本土影视剧现实题材的政策倡导有关,也是网剧制作者试图打破类型界限,以现实话题性进行受众破圈的传播策略。而在更深层次上,凸显家庭人性与社会议题的题材性,也是本土影视剧一贯的文化惯例。因而在“犯罪”“悬疑”的标签之下,“迷雾剧场”的大多数剧目凸显原生家庭、社会权力等所带来的人性罪恶。比如《隐秘的角落》《八角亭迷雾》《非常目击》《十日游戏》等都涉及中国人特别关切的家庭关系问题。与注重侦探解谜过程的硬推理不同,社会派推理悬疑剧更注重社会性因素与人性问题的深度融合,其解谜过程在于一步一步展现深层次的人性罪恶,更注重在特定时代语境下全员作恶的深层社会问题。比如《沉默的真相》所揭示的社会与权力体系。这就意味着,这种社会性的问题意识与叙事性的悬疑谜题之间是一种紧密的结合:需要在“抛谜-解谜-揭谜”的叙事过程中,构建扎实的细节、情节与人物行为的合理性与逻辑性,使类型叙事与社会问题获得深层次的融合。以此衡量,《回来的女儿》就颇具代表性地暴露出本土悬疑网剧所共同面临的叙事缺陷。
《回来的女儿》仍旧是一部以家庭悬疑为主题的社会派推理网剧。剧集以1997年的中国西南部因三线建设而发展起来的潭岭县为背景,讲述介山福利院收养的少女陈佑希,因在县化肥厂办主任李承东家做居家保姆的好友小秀在发现李家秘密后离奇失踪,为寻找小秀失踪之谜,逃离福利院来到潭岭,并假装李家失踪多年的女儿李文文潜入李家寻找线索。剧集以陈佑希作为“闯入者”的视角,在小秀的“准男友”程威的帮助下,通过与其“妈妈”廖穗芳、“爸爸”李承东、廖穗芳的情人王重江等人的多重角力与周旋中,逐渐发现李家诸人的秘密与罪恶。作为一部家庭悬疑剧,《回来的女儿》着重聚焦于由命案所牵涉出来的家庭成员之间复杂的情欲人性之间的博弈,人物如何在各种人性动机与行动中所构成的“猎者”与“猎物”、强者与弱者之间关系的不断反转:作为“闯入者”的陈佑希看似掌握主动,实际上其身份底细与行动皆在廖穗芳的掌握之中;而在婚姻关系中弱势的丈夫李承东为留住廖穗芳表现得十分卑微顺从,实际上恰恰是心机最深的作恶者;而精神弱智的李文卓看似善良无力,是否是真正的杀人凶手……剧集由此带来关于究竟是谁杀死小秀、李文文死亡之谜以及李文卓究竟是真傻还是假傻等疑问。梅婷饰演的廖穗芳看似柔弱背后的冷静与情欲、王砚辉饰演的李承东表面老实、卑微而实则阴险的复杂性格,使这种人物之间的反转关系与命案背后的人性隐晦层面得以较好的呈现。
然而,与“迷雾剧场”其他的社会派推理悬疑剧类似,《回来的女儿》存在三个明显的叙事缺陷,使演员精湛的表演与人物关系反差所建构的叙事张力仍无法拯救其口碑命运:
首先,作为社会派推理的悬疑剧,其现实问题意识没有深入到叙事的内在肌理,停留在表层的时代氛围与浅层的心理意识层面,未能成为深层次人物行为动机的一部分,而正因此表现出一种典型的“时代装饰感”弊病。尽管导演吕行自己强调创作的类型化与问题意识,并且发文强调其叙事中着力要表现1990年代末中国社会存在的集资潮、三线建设与下岗潮、收容遣送制度、气功热等背景对于其时人物心态命运的关系,但从剧集叙事来看,这些并未能真正形成其叙事深层次的逻辑,也未能成为线索的构成部分。剧中最重要的背景可以说是化肥厂的衰落与工人下岗,这构成李承东心理失落的时代背景,以及脆弱的“自豪感”(作为厂长红人用以在廖穗芳面前炫耀),但真正构成他与廖穗芳之间的问题还是在于他的欲望与廖穗芳对他没有爱情之间。同样,与他构成情敌的王重江背后所牵涉的财富发家的社会语境,以及其复杂关系(如何从化肥厂出来,经历了什么,为何人们趋附集资,又如何出事)如何对三人之间的关系构成影像,在剧中语焉不详,没有给予交代与呈现,更没有进入叙事的脉络之中。王重江情节线及其背后的社会性问题意识的弱化,最终难以支撑起导演的意图与叙事背景所可能带来的叙事意义,而最终沦为一种简单的背景装饰。
其次,作为类型化叙事,无论是社会派推理还是本格推理,都需要遵循“谜题的抛出——证据的显现——谜底的揭示”贯穿一体的基本逻辑,使剧情的进展与观众的参与形成一种相互追逐的智性角力,但《回来的女儿》存在着明显的“谜题丢失”的问题,导致叙事进展与观众参与之间的割裂。在剧情的前半段,《回来的女儿》抛出了至少4个谜题:(1)猴面具男的身份之谜;(2)小秀离开或死亡之谜(是否离开?小秀的真实人格是什么?小秀是谁杀的?小秀怎么死的?小秀的尸体如何处理?)(3)李文卓是否真的烧坏脑子以及是否杀人之谜;(4)李文文的失踪与死亡之谜等等。这些问题都导向一种“全员作恶”的指向,也使一个时代语境背后的人性之普遍罪恶的批判性成为观众期待的主题的可能建构。然而,剧集抛出了问题之后,情节不断翻转,问题焦点不断变化,而对于最初抛出的谜题,竟以一种毫不费力、与叙事剥离的方式来揭示谜底:比如猴面具男只不过是一个流闯犯,并巧合地揭示了李文文死于洗衣机的谜。而为何猴面具男每次出现的时候李文卓也在场?又比如,小秀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人,她的死与其真实的人格之间是否具有关系?……这些疑问在剧中都没有给出清晰的答案。剧集尽管给出很多零碎的线索,但王重江的正面性格与轻巧死亡,导致大量冗余细节与情节的无效。而最终以李承东一人作为作恶与承罪主体,也与观众对于全员作恶的猜想背道而驰,极大地削弱了叙事的智性与主题的深度。
第三,从悬疑叙事的层面上,叙事合理性是悬疑剧成功与否的最关键因素,细节、情节与人物性格的合理性构成悬疑叙事合理性三个关键要素,但《回来的女儿》在这三个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合理性缺陷。比如廖穗芳到程威奶奶家找陈佑希的东西,一眼瞥向墙上程威父母的照片这一细节,就与叙事没有必然的关系;作为精神病院的病人,萌萌是如何获得精神病院的钥匙自如出入也令人质疑;而在一部依靠扎实的现实细节支撑的悬疑剧中,以“飞走的蝴蝶”三次出现来作为李文卓与李文文关系的确认细节也显得突兀。在情节合理性上,备受诟病的是为何王重江家可以任人自由出入,以至于程威可以两次潜入偷换化验血液以及偷走录像带;而廖穗芳在看到DNA报告上明显作假的报告时为何如此平静?更进一步,从性格上,如此精明细心的廖穗芳在最后一集去往公安局之前毫无防备地喝下李承东的毒汤?而陈佑希既能洞察李承东撒谎承认杀死小秀却在李文卓说自己掐了小秀后如此失控?等等,都使观众困惑不解,这种细节、情节与人物性格的前后割裂,正是对叙事合理性的严重损害。
《回来的女儿》的上述问题,正是“迷雾剧场”原创悬疑网剧所存在的共性问题。在没有紫金陈原著小说改编的情况下,原创性的社会派推理悬疑叙事剧本的创作,及其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意识的叙事融入、类型化谜题叙事的建构与逻辑合理性的扎实构建,都是考验本土悬疑网剧创作的关键性问题。而如何摆脱“时代装饰感”而让人性罪恶问题获得深度的社会性表征、如何避免“谜题丢失”而让悬疑叙事得以形成观众参与的叙事张力,以及如何透过逻辑贯通的多层次合理性让悬疑叙事获得坚实的细节支撑,从根本上决定本土原创悬疑网剧能走多远。
(作者郑焕钊系暨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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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